(2015)台玉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开长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