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顺义与敖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义,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1-1号申请执行人张顺义。被执行人敖青。关于张顺义与敖青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敖青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6万元的其他财产(含车辆、设备、公司股权、债券、股票、基金等)。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