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指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东营英华园学校、王保理与王文远、王可臻等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指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英华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可学,校长。申请执行人:王保理。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鞠良泉,东营英华园学校职工。被执行人:王文远。被执行人:王可臻。被执行人:王新铭。被执行人:薛占花。申请执行人东营英华园学校、王保理与被执行人王文远、王可臻、王新铭、薛占花借款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文远位于垦利石化工业园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垦房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英华园学校、王保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文远位于垦利石化工业园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垦房字第××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