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自诉人黄某某诉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侵占罪纠纷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刑初字第201号自诉人黄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13日,汉族。2015年6月26日,本院收到自诉人黄某某的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犯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退还侵占的资金人民币210万元和赔偿损失人民币56.7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某没有提交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犯侵占罪的犯罪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黄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陆雨红审判员 袁小艳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