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1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辉与滕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滕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137-2号申请执行人:刘辉,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滕蕾,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滕蕾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辉提出撤销案件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肥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春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