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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1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辉与滕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滕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137-2号申请执行人:刘辉,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滕蕾,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滕蕾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辉提出撤销案件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肥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春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