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与罗心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罗心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二桥东路。负责人贺高明,居民。被告罗心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与被告罗心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华容县君逸东城大酒店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