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毛某某,女,住夹江县顺河乡。委托代理人:邓志均,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女,住夹江县顺河乡。被告:王某乙,男,住夹江县顺河乡。被告:王某丙,女,住峨眉山市符溪镇。被告:王某丁,女,住夹江县顺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元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