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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金秀与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金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银光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宝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秀。委托代理人:黄平河,沧州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金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600元,由上诉人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纪俊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