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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宣城市永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永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490-1号原告:宣城市永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邬本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永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永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村的地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宣城市永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5万元(冻结期一年);二、查封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村的地号为15011900068号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宣国用2012区第109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美龄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