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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周文璟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么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3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18时50分许,在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村至新村公路,被告人么某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庄子村东头路段时,与同方向行人杜保珍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杜保珍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部门认定,被告人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8时50分许,在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丰润区)老庄子村至新村公路,被告人么某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庄子村东头路段时,与同方向行人杜保珍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杜保珍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部门认定,被告人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么某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酒精检测报告、道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许玉山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