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民管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玉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玉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林民管初字第5号原告:吉林省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祥,该公司经理。地址: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玉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蓝,该公司经理。地址: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玉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玉置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由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该不动产所在地系我院管辖范围,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紫玉置地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长 徐丽萍审判员 孙亚勋审判员 高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东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