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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善金与房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朱善金,丹江口市丹发物资公司退休人员。被执行人房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滨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孟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善金与房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县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汪祖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