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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彦晶蕊申请执行杨志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彦晶蕊,杨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彦晶蕊,女,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杨志恩,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铁西街。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彦晶蕊与被执行人杨志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民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