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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桂平诉吉林市威恩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桂平,栾海涛,吉林市恩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管字第00022号原告:杨桂平,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伊红杰,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海涛,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恩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洪志,经理。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江南路。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杨桂平与被告栾海涛、吉林市恩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裁定移送至我公司住所地即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被告栾海涛、吉林市恩威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于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先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哲审判员 张志光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宏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