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兰梅、熊沛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梅,熊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733号-1申请执行人李兰梅,女,汉族,1980年1月28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熊沛权,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关于李兰梅诉熊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熊沛权应向申请人李兰梅偿还借款435000元、利息(其中本金335000元从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0.5%计算;其中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熊沛权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兰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69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在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6号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熊沛权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花园二街35号A座210房财产,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熊沛权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另案依法委托该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该院一直未予回函。另,本院依法查封了熊沛权名下的粤E×××××小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暂时无法扣押并处理。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及辖区内房屋、国土、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7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