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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靖边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曹亚媛,刘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靖边县农村合作银行,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靖边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靖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靖边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靖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