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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双牛大厦业主委员会、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双牛大厦业主委员会,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韧。委托代理人:楼永茂。被告:杭州双牛大厦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董文。委托代理人:洪智泉、赵崇樨。被告: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飚。委托代理人:王增、韩琳珺。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双牛大厦业主委员会、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定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经过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开庭审理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经过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中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