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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开原市老城街西关村某组与开原市老城街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老城街西关村某组,开原市老城街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开原市老城街西关村某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小组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货郎屯村*组。被告:开原市老城街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关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老城街西关村某组与被告开原市老城街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的土地相邻,交界处原告有土地38.7亩(下河套地),历史上原告耕种多年。由于国家政策变动,1983年三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将这块土地分包给了某组部分组民耕种。1990年经西关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此地因涨水冲刷来的河砂先后全给拉走恢复原状,先后租给开原市金沟子镇刘屯村村民李某某、老城街某村村民付某某、老城街砂石管理所王某某等。到期后,仍由某组经营管理。2013年开原市进行“滨水新城”建设,征用了两岸部分河滩地,其中包括原告的“下河套地”38.7亩,2013年7月原告才知道征用土地给了补偿费,每亩28900元,发现原告的“下河套地”的应得补偿款1118430元已由被告领取,后经交涉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将非法取得的土地补偿款1118430元及利息返还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某组所谓土地台账、村民葛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提供的土地承包管理使用证及老城街西关村民委员会和其他证人证实在开原滨水新城建设过程中所征用老城街某村河滩地中有38.7亩是属于原告所有的耕地,征地补偿款由被告领取。结合庭审,原、被告各自所有土地在该征地范围内确有相邻,原、被告对交界无法取得一致,给予征地补偿款中所征用的土地是否有属于原告所有的证据不明确,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明确,应由有关部门先予以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原市老城街西关村某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0元,退还原告开原市老城街西关村某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