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朱生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生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79号罪犯朱生功,别名朱晓,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新密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生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朱生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1日凌晨0时许,朱生功等四人预谋抢劫,马洪刚等三人窜至新密市祥云街寻找作案目标,尾随跟踪被害人张某某至新密市第三小学对面,强行夺取其身上所带挎包,在张某某反抗后,又将张某某拉倒在地后强行将包抢走,致张某某受伤(轻微伤)。张某某包内的10000余元及四部手机(共价值1378元)、银行卡等物品被抢走。后四人到朱生功住处分赃后逃跑。案发后三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朱生功退赃3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在审理期间,朱生功家属赔偿被害人8000元,其同案犯赔偿1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犯系主犯,但没有直接参与实施暴力抢劫行为,作用相对较小。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4月9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朱生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生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生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