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吴某某、江某某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江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刑初字第66-1号自诉人郭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系自诉人丈夫。被告人江某某。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郭某某起诉被告人江某某犯重婚罪缺乏证明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事实的证据,经本院释明后,自诉人郭某某也未不出补充证据,因此本院依照《中国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郭某某对被告人江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人民陪审员 谭美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青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