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小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倩、付自方、王世梅、侯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倩,付自方,王世梅,侯守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013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马庄***号。被告王倩,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赊湾乡马楼村委。被告付自方,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付庄乡食品厂家属院。被告王世梅,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董岗村委董庄*组。被告侯守成,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杨家集乡董岗村委董庄*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倩、付自方、王世梅、侯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保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