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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邱永安与杭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59号申请执行人邱永安,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杨春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杭世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利青,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12日,辽宁省阜新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榆卜界煤矿,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邱永安、杨春兰与杭世平、王利青、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执行费764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