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廖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05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山市渝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万载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系中山市渝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通公司)职员,2014年11月4日上午,廖某某受渝通公司委托到中山市尊宝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了22名派遣工9月份的工资共人民币50287.5元,之后将其中人民币6181.5元交给同事张某后,携带剩余的人民币44106元潜逃。2015年3月8日,廖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上述赃款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廖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廖某某退赔中山市渝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1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审 判 员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