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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戴晨凤与王军敏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晨凤,王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戴晨凤。被执行人王军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军敏名下的浙L×××××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