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尹子宝与于瑞友、于瑞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子宝,于瑞友,于瑞霞,昌邑市瑞兴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676号原告尹子宝。被告于瑞友。被告于瑞霞。被告昌邑市瑞兴达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尹子宝诉被告于瑞友、于瑞霞、昌邑市瑞兴达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17236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尹子宝提供的担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二、查封被告价值1723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