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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尹子宝与于瑞友、于瑞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子宝,于瑞友,于瑞霞,昌邑市瑞兴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676号原告尹子宝。被告于瑞友。被告于瑞霞。被告昌邑市瑞兴达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尹子宝诉被告于瑞友、于瑞霞、昌邑市瑞兴达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17236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尹子宝提供的担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二、查封被告价值17236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