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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柯某、李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李某,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7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农民。2015年4月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绰号“朝天眼”),农民。2014年8月1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另收缴个人赌资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绰号“小眼”),农民。2015年4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李某、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李某、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底至4月1日,被告人柯某、董某、李某三人合伙(股份各占三分之一)在临海市杜桥镇富沈村5-80号租来房子,利用购买来的“皇家礼炮”、“铁甲赤龙”、“蓝凤凰3代���、“真龙无双”、“大决战”五台赌博机子供人赌博,雇佣金某和杨某参与赌博管理活动。赌场前后共开设二十天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柯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董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三被告人均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退赃票据,证人杨某、金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及制作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李某、董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