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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来新仁与曹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新仁,曹晓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678号原告来新仁,男,汉族。被告曹晓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新仁与被告曹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新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新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彤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