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丛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将执行款执行到位并给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冠军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