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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商初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宜来、王加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宜来,王加云,张道元,倪菊玲,赵春,沈雪芬,洪兆和,王加芹,辛道俊,智恒云,项海,胡加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商初字第00173-1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建平,该行员工。被告王宜来。被告王加云。被告张道元。被告倪菊玲。被告赵春。被告沈雪芬。被告洪兆和。被告王加芹。被告辛道俊。被告智恒云。被告项海。被告胡加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宜来、王加云、张道元、倪菊玲、赵春、沈雪芬、洪兆和、王加芹、辛道俊、智恒云、项海、胡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宜来、王加云、张道元、倪菊玲、赵春、沈雪芬、洪兆和、王加芹、辛道俊、智恒云、项海、胡加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2元,减半收取7006元,由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人民陪审员  江卫民人民陪审员  陈展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爱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