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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安庆市任远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任远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安庆市任远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何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程慧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萍,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任远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任远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任远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任远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为1060元,由原告安庆市任远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静人民陪审员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