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秀萍与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萍,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457-3号申请执行人郑秀萍,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郑秀萍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秀萍遂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西安银行、陕西信合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西安银行广运潭支行、西安银行太华北路支行、西安银行新城广场支行、中国银行西安互助路支行、中国银行西安东关支行、建设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有开户,本院遂对上述银行账户均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扣划了其在建设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的全部存款1886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5560元,剩余163040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但是名下登记有一辆东风牌大型轿车(车牌号码:陕A·XXX**),本院遂依法查封了该辆车的档案信息,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强制处分措施。嗣后,本院又通过陕西省工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68号进行调查,经查证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处办公。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315999.51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63040元,尚未受偿2152959.51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