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立琳与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琳,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吴立琳,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286号1-2层。法定代表人肖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立琳今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000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立琳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定金35000元及更名费45000元、仲裁费4853.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3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