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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红侠保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红侠,张新轶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5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红侠,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新轶,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红侠因与被申请人张新轶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红侠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以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补)》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实际将10万元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为由,认定本案证据不足是错误的;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于2014年7月取得的与被申请人的谈话录音,此录音足以证明申请人将10万元交给了被申请人保管,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赵红侠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申请人的谈话录音,从该视听材料的内容来看,录音内容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事实,故申请人赵红侠关于此录音证据足以证明其将10万元交给了被申请人保管的申请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赵红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红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