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白淑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庆,白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刘国庆,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白淑莲,女,1967年2月6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国庆与被申请人白淑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庆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国庆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校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