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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白淑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庆,白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刘国庆,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白淑莲,女,1967年2月6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国庆与被申请人白淑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庆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国庆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校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