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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郭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郭兵,于风华,赵桂菊,郭长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诉讼代表人李公涛,行长。被告郭兵,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于风华,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赵桂菊,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郭长申,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被告郭兵、于风华、赵桂菊、郭长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以以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3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 民审 判 员  李宝峰人民陪审员  陈淑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坛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