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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葛利伟与赵夕荣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利伟,赵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葛利伟。被告赵夕荣。原告葛利伟诉被告赵夕荣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利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夕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利伟诉称,2014年10月左右,被告赵夕荣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葛利伟购买水泥砖块,原告葛利伟按照被告赵夕荣的要求,将砖块送到被告指定的力高公司所在的工地。截止到2014年12月29日,原告为被告送水泥砖合计39800元,被告赵夕荣向原告葛利伟出具3980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给付水泥砖款,但被告一直不给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赵夕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货车运输工作。自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赵夕荣通过原告葛利伟购买十五车水泥砖,并由原告葛利伟将砖送到被告指定的力高公司的一个工地上。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赵夕荣应给付原告葛利伟水泥砖款及运费共计39800元。被告赵夕荣于当日向原告葛利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葛利伟水泥砖款计叁万玖仟捌佰元¥39800欠款人赵夕荣”。该款被告赵夕荣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部分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已依法成立,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夕荣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及运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葛利伟诉请的要求被告赵夕荣支付398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夕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利伟水泥砖款及运费39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被告赵夕荣负担(此款原告葛利伟已预交,被告赵夕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葛利伟)。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