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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学华、王鹏与张金涛、X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华,王鹏,张金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个体户,河口区新户镇人。被执行人:张金涛,男,汉族,个体户,潍坊市寒亭区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利津县陈庄镇人。本院在执行刘学华、王鹏申执张金涛、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审判员  葛 明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