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立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勇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立民初字第38号起诉人黄勇。起诉人黄勇向本院提交其与被起诉人广西中泰商贸有限公司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称,2009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以下简称“区无线电监测站”)受其单位职工委托,与被起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区无线电监测站职工可团购由被起诉人开发建设的广源?国际社区10#楼37套商品房和24个可办理产权证的标准地下车位,其中商品房均价不高于3980元/平方米,标准车位售价不高于75000/个。同年9月18日,陆荣天作为参加团购的职工与起诉人签订《房屋签约权转让协议》,约定陆荣天将其依据《协议书》所具有的房屋(含车位)签约权等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起诉人。同年9月24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转账缴纳购房定金259472元,9月30日现金补缴206元,被起诉人遂向起诉人出具收条。其后,被起诉人和区无线电监测站共同确认起诉人购买广源?国际社区10#楼20层的1套商品房(单价4060元,面积141.3平方米)和1个车位。2011年1月15日,被起诉人因故向区无线电监测站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区无线电监测站提供财务账号,办理退款手续。2011年2月10日,区无线电监测站复函被起诉人要求就团购事宜继续协商。之后经多次协商确定,愿意购房的职工可选购3#楼房,每平米需加价2000元,并于2011年3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愿意购房的职工,解除原团购协议,双倍返还定金。起诉人作为愿意购房的职工,与被起诉人签订了3#楼2001号房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款,现已收房。此后起诉人得知,被起诉人已经取得广源?国际社区可办房产证的地下标准车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正在对外销售车位,遂多次要求被起诉人按《协议书》中约定的以不超过75000元/个的价格与起诉人签订标准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起诉人拒绝签订。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继续履行《协议书》,按不超过75000元/个的价格与起诉人签订广源?国际社区可办理产权证的地下标准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与其签订买卖合同,有违民事活动应当平等自愿之原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根据起诉人提交的材料,涉案《协议书》的签订双方为区无线电监测站和被起诉人,而非起诉人和被起诉人,且被起诉人已于2011年1月15日就涉案《协议书》向区无线电监测站发出解除通知,区无线电监测站亦已知晓该解除通知,故起诉人不能当然以涉案《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身份,要求被起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 玮审判员 郑 夏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