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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刘德发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德发,刘殿玲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中义。被告刘德发,1970年6月15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殿玲,1968年4月29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刘德发、刘殿玲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