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刘德发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德发,刘殿玲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中义。被告刘德发,1970年6月15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殿玲,1968年4月29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刘德发、刘殿玲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