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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洪亮与李成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亮,李成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亮(曾用名陈涛)。被执行人李成件。申请执行人陈洪亮与被执行人李成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4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成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成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洪亮偿还借款2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成件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成件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032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止为3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