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胡占琴诉朱玉杰、宋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占琴,朱玉杰,宋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67号原告:胡占琴,女,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孙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朱玉杰,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宋风梅,女,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琴诉被告朱玉杰、宋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占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风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占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占琴撤回对被告宋风梅的起诉。审 判 长 朱魁忠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