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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民小字第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明春物业公司诉张书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书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民小字第053号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柱,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增,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书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本品审判员  康运生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