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效杰与赵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善教,赵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徐善教,又名徐效杰,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15日。被执行人赵国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3)庄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但被执行人赵国平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国平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平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725.00元。但由于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在执行期限内没有办法执结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庄浪县人民法院(2013)庄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由赵国平偿还徐善教借款本息55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彦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