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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英与被执行人摆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英,摆占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梁英。被执行人摆占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英与被执行人摆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叶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谢             军代理审判员 于      晓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