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英与被执行人摆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英,摆占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梁英。被执行人摆占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英与被执行人摆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叶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叶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谢 军代理审判员 于 晓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