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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德朋与李如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朋,李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朋,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第二中学学生,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如梅,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刘德朋与被执行人李如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如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德朋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如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额为22647.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以上共计23039.30元及利息,未执行23039.3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