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终民一终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范宁宁与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终民一终字第00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宁宁,务工。委托代理人周晓营,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建材装饰城八号楼。法定代表人董小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剑波,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范宁宁、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焱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付焰明、审判员樊劲松参加的合议,并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磊、被上诉人范宁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营、被上诉人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第01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付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慧娟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范宁宁、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决定发回你院重审,请在重审中注意如下问题:范宁宁房屋漏水点为大厅外阳台右侧,经本院现场勘察,漏水处阳台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房屋时低于正屋楼面,而范宁宁对房屋装修时将阳台填平,该行为是否对房屋漏水损失有影响,请你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