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木珠与罗艳梅、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木珠,罗艳梅,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76号原告郑木珠,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谭秀文,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斌,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艳梅,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曾涛,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木珠与被告罗艳梅、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木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木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恩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