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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韦雪翠、宋浩南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绥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雪翠,宋浩南,宋明全,何翠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绥江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韦雪翠,女,198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宋浩南,男,2002年8月14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韦雪翠(宋浩南之母),女,农民。原告:宋明全,男,1950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原告:何翠芳,女,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勇,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绥江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C区湖广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雪翠、宋浩南、宋明全和何翠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绥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雪翠、宋浩南、宋明全和何翠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雪翠、宋浩南、宋明全和何翠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雪翠、宋浩南、宋明全和何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韦雪翠、宋浩南、宋明全和何翠芳负担。审判员  朱文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乐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