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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与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启东市正茂纸箱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启东市正茂纸箱有限公司,牟纲,朱永红,陈祖祥,郭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复兴街86号。负责人施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明珠路7号。法定代表人牟纲。被执行人启东市正茂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台角二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郭正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牟纲。被执行人朱永红。被执行人陈祖祥。被执行人郭正兵。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与被执行人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启东市正茂纸箱有限公司、牟纲、朱永红、陈祖祥、郭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034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时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4002.57元(计算至2014年3月7日),并支付自2014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上述借款本金、年利率14.4%计算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启东正茂纸箱有限公司、牟纲、朱永红、陈祖祥、郭正兵对被执行人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194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正兵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明天广场12号1501室的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查封期限为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启东市正茂纸箱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台角村房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但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复支行未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申请。经向银行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启东市正茂纸箱有限公司、牟纲、朱永红、陈祖祥、郭正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启东力德电缆有限公司、启东市正茂纸箱有限公司、牟纲、朱永红、陈祖祥、郭正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启商初字第0034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