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子玥与李雅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子玥,李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马子玥,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李雅君,女,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142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将朋友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其它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142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